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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眼》故事11:《回顾19年前海城“打黑”
第一案》
里外联手“嘿”
掉了一家国企
回顾19年前海城“打嘿”
第一案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本市检查机关的办案史上也出现了无数个“第一”
。
这些“第一”
填补了司法实践的空白,为后来办理该类案件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本市第一起组织、领导、参加黑涉慧性质组织案移送起诉时的罪名是敲诈勒索和故意伤害,后经检查机关审查后改变了定性。
日前,记者重访了当时在闸北检查院承办此案、现任天海市检查一分院公诉处副处长的黄伟,听他回忆当年改变此案定性的前后。
恶贼欺行霸市
当年,41岁的葛强根是本市一名无业人员。
由于腿有残疾,外人多叫他绰号“葛跷”
。
葛强根年纪虽不算大,可违法犯罪的历史却不短。
17岁时就被少教,1983年“严打”
时又因盗窃罪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出狱后,靠倒卖车票维持生计。
1996年,他搭识了公兴路客运站行李房职工马**,随后又拉拢在稽查大队工作的陈**做靠山。
然后,他与以前一直在站内拉客、贩票的刘**、张**等人一起,以帮助拉客、带无票乘客上车、安排最佳停车位置为由,在公兴路长途客运站内,向来往于天海和张家港等地的长途客车驾驶员强行收取500元至2500元的“管理费”
后进行瓜分。
葛强根一伙还向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以逃避执法检查。
在较短的时间内,他们垄断了公兴路客运站至张家港等地的运输业务,“黑”
掉了一家好端端的国有企业。
据统计,在短短两年多时间里,葛强根等人共同牟利达60余万元。
人民群众十分痛恨他们的恶行,纷纷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1999年12月,闸北公安分局一举端掉了这个为害一方的犯罪团伙。
改变案件定性
黄伟回忆说,此案当时移送起诉的罪名是敲诈勒索和故意伤害。
但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黑涉慧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当时作为承办检查官的黄伟仔细研究了《解释》的有关规定后发现,自己手里正办理的葛强根案的情节与《解释》中列举的黑涉慧性质组织的4个特征十分吻合,当时就产生了改变案件定性的想法。
他将自己的想法向分管检查长作了汇报,检查长很赞同黄伟的想法,认为此案基本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而且有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在同类案件中确实比较典型,也倾向认定黑涉慧性质组织犯罪。
改变定性说说简单,做起来并不容易。
由于是“第一”
,没有具体的操作细则和现成的司法判例可供参考。
其次,如果认定黑涉慧性质组织犯罪,对社会投资环境是否会造成不利影响?这样的担心也让承办检查官的心理压力增大。
但黄伟和他的同事们知道,作为一名检查官,维护人民权益,是我们执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而公平正义,则是我们的价值追求。
如果因为有困难、有压力而没有让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制裁,那是失职也是耻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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