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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眼》故事7:《影楼里的罪恶(下篇)》
罪恶终被惩
痛定需思痛
两次被无罪释放后,庞一民不思悔改,反而色胆越来越大。
2004年6月26日,16岁的湖北籍农村少女舒华经劳务介绍所介绍,到庞一民的影视工作室应聘。
庞一民见她身材苗条,清纯可爱,便当即表态录用她,要她主要负责打扫卫生、接电话、搞收发,包吃包住,月薪600元。
6月28日下午,当工作室内只有庞一民和舒华两人的时候。
庞一民对舒华说:“小妹的身材真好!
我来给你拍一组不穿衣服的彩照吧!
保证一定拍得很美!”
舒华一听要给自己拍裸照,马上羞红了脸,并使劲地摇头。
庞一民见状,上前拗住她的左右臂同时往后翻,把她拖到沙发上,正当他准备实施奸污的时候,有人回来了,庞一民这才悻悻地放过了舒华。
受到猥亵的舒华至此已经看清庞一民的涩郎面目。
她本来想马上辞工不干了,但一想到花了100元的中介费才找到这份工作,如果干两天就走人,觉得很不划算,便决定硬着头皮留下来打工。
正是因为怕失去小的利益,反而让这位花季少女蒙受了无法估量的重大损失!
就在她上班的第三天,晚上10点左右,庞一民将留宿在工作室沙发上的舒华强行拉进自己的卧室,不顾她的拼命反抗与哭喊、哀求,将她推上床后抢尖了……
受辱之后,舒华的母亲(当时在天海市黄浦区一户市民家当保姆还不知女儿受辱之事)由于牵挂女儿,便催她来到自己的雇主家询问情况。
舒华进屋后呆坐在床上一言不发,母亲问了好几遍工作方面的情况,她都不予回答。
母亲看到女儿脸色苍白,神情慌乱而忧伤,便再三逼问。
舒华双眼含泪,忐忑不安地说:“我说出来可以,但您不要打我、骂我,也不要把这事情讲出去!”
母亲越发感到势头不对,连忙点头答应了女儿的条件。
在这种情况下,舒华才边哭边将自己被老板抢尖的事情和盘托出。
当天晚上7点多,舒华在父母的陪同下走进了黄浦区公安分局的大门。
两个多小时后,庞一民被公安机关传讯。
2004年7月7日,庞一民被黄浦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依法逮捕。
2005年7月19日,黄浦区检察院将庞一民以涉嫌抢尖罪向黄浦区法院提起公诉。
2005年9月1日,因涉及受害者的隐私,黄浦区法院不公开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庞一民始终否认与叶梅、张芳、舒华发生过性关系。
他当庭观看了公安机关搜缴的,由他自己摄录的录像资料。
他见了一个片段后,称该段是“女孩报案后,又主动前去他的住所,与他发生性关系”
;而对于另一个录像片段,他说不知道影像中的女孩是谁。
被告人庞一民的辩护人提出,本案认定庞一民犯抢尖罪的证据不足。
间接证据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被害人的直接证据也有矛盾,录像资料上没有豹力行为。
其中两名女孩被抢尖之事经公安机关侦查后,因证据不足而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在没有新的证据的情况下,不能把三个案件串起来看。
公诉机关指控,庞一民的行为已构成抢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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