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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建议,在立法修订中对“强拿硬要”
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和法律后果进行更详细的规定。
同时,通过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案例的形式,为法官和执法人员提供更具操作性的判断标准,确保法律的公正和统一实施。
2关于“随意殴打”
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在司法实践中采取双重入罪标准的做法:将“随意”
作为一个综合性的要素,综合考量行为人的动机和行为特征,以准确性和公正性。
(2)对情节严重程度的考量1对“情节恶劣”
标准做进一步规范为了解决上述有关“情节恶劣”
的问题,立法者有必要对“情节恶劣”
进行明确的界定和规范。
要通过立法明确“情节恶劣”
的认定标准,同时完善司法解释以指导司法实践中的判决。
此外,还可以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相关做法和经验,例如英国对流氓罪情节的界定标准。
2对“情节严重”
标准做出明确规定笔者建议除了考量暴力行为本身的程度外,还需要综合考虑行为所导致的实际社会危害程度。
只有在综合考量了这些因素后,才能对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
作出准确的判断。
实践中,“情节严重”
的认定标准不清晰,导致处理不同的案件时,法院会有不同的判断,可能会使得司法裁量不公。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情节严重”
的认定标准,以提高司法裁判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3)对寻衅滋事罪“口袋化”
的方面进行限缩1限定寻衅滋事罪的动机笔者建议将寻衅动机写进刑法条文,具体包括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欺行霸市等内容[14]。
这有利于遏制客观归罪的趋势,也能帮助法学人分辨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罪名在犯罪动机上的不同。
2使用清晰、明确的描述用语笔者建议对“随意”
和“任意”
等描述用语做出这样的规定:将无事生非当成原则,例如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人的殴打行为时毫无道理;将借故生非看作是例外,比如小题大做或者找茬;同时建议将《解释》中的“除外责任条款”
加到寻衅滋事罪的法条中。
3增设转化犯条款笔者认为应当参考聚众斗殴罪。
寻衅滋事犯罪过程中也有可能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且该罪的法定刑也不能涵盖死亡或者重伤,笔者建议增加一条特别条款,为司法适用提供明确依据,结束和避免纷争[14]。
值得注意的是,该转化犯条款应该加一个前提——行为人主观为故意,不然也不能转化。
(4)应对“网络虚假信息寻衅滋事”
行为的办法1限制解释空间《解释》颁布后,很多未构成犯罪的网络造谣行为被归为寻衅滋事罪,笔者建议要对司法解释加以限制。
实践中,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我的天涯和梦里,你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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