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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任意”
等描述用语做出这样的规定:将无事生非当成原则,例如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人的殴打行为时毫无道理;将借故生非看作是例外,比如小题大做或者找茬;同时建议将《解释》中的“除外责任条款”
加到寻衅滋事罪的法条中。
3增设转化犯条款笔者认为应当参考聚众斗殴罪。
寻衅滋事犯罪过程中也有可能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且该罪的法定刑也不能涵盖死亡或者重伤,笔者建议增加一条特别条款,为司法适用提供明确依据,结束和避免纷争[14]。
值得注意的是,该转化犯条款应该加一个前提——行为人主观为故意,不然也不能转化。
(4)应对“网络虚假信息寻衅滋事”
行为的办法1限制解释空间《解释》颁布后,很多未构成犯罪的网络造谣行为被归为寻衅滋事罪,笔者建议要对司法解释加以限制。
实践中,司法机关应当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对行为进行解释,不能超出立法的本意扩大解释。
2拆分相关罪名2013年司法解释出台之后,刑法修正案新增了传播虚假信息罪,同时,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与诽谤罪、损害商业信誉罪三者确实竞合,那么在完善这三种罪名的前提下,笔者建议可以考虑将该司法解释中规定的部分内容拆分至其他罪名中,以达到限制寻衅滋事罪名过度口袋化的目的[10]。
(五)关注寻衅滋事案件对社会治理的影响对寻衅滋事罪的处理也需要考虑到其对社会治理的具体影响。
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精准性,在对犯罪行为人进行惩罚的同时,也要使其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使得其未来能够遵守法律,不再进行违法行为。
笔者认为应该在实际操作中通过具体案例教化社会公众,传递出强烈的法律底线意识。
6)借鉴他国立法及实务上的优点上文中提到的各国的刑法罪名中并不存在寻衅滋事罪,该罪名的所有行为都被其他罪名所吸收概括。
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笔者建议参考一些能够出台清晰、具体的刑法条文的国家的处理方式,尝试是否能借鉴学习到他国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上的经验和优点。
结语本研究通过细致的论证与分析,揭示了寻衅滋事罪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面临的“口袋化”
趋势的多个角度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旨在促进法律的完善和司法实践的公正。
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的深入解析及司法案例的具体审查,本文还作为重点明确了“强拿硬要”
与“随意殴打”
行为在法律上的界定模糊性,并针对如何精确界定“情节恶劣”
与“情节严重”
,提出了更为详尽的标准和实务操作指南。
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确保了对不同情形的准确识别与判决,保障了法律的严密性与操作的可行性。
首先,关于“强拿硬要”
与“随意殴打”
的界定问题,笔者认为应当进一步明确行为的性质及其对社会秩序的具体影响。
特别是“随意殴打”
行为,应当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及行为对他人身心的具体危害程度来进行认定。
此外,还需考虑行为发生的环境和背景,这些因素常常对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有着直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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